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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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潮州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62260.51元(其中43446.51元支付给原告***,18814元支付给垫付人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6元,由原告***负担25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6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并表示同意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