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市城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市城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1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日0.5‰计算的滞纳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9元,财产保全费1546元,合计5925元,由被告诸暨市城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