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艺术头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艺术头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63841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河南艺术头条”微信公众号;

二、被告河南艺术头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艺术头条”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河南艺术头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3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由被告河南艺术头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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