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已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