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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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5000000元。 二、反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反诉原告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修复费用4275135元。 上述二项折抵,被告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返还7248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300元,由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86元,由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0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248元,鉴定费174000元,二项合计194248元,由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及反诉原告均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及反诉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原告及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