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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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牡丹江xx的工资,每月冻结4000元,冻结总金额50000元; 二.查封***、刘原芳共有的登记在***名下车牌号为黑x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由申请人***保管及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及损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