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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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孟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6日利息1237.77元、罚息118.26元、复利4.76元,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标准计算利息、复利及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7元,由孟艳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