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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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4,114元。 二、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7441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65元,由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