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兴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34790.85元,其中返还被告苏州市吴江区盛泽育英小学84182.05元,直接给付原告***350608.80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0)。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6元,由被告***、苏州市吴江区盛泽育英小学共同负担并从被告苏州市吴江区盛泽育英小学已垫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已履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提交,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