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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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 成都骏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1954.23元以及利息2123.27元、罚息1047.88元,并继续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未还本金41954.23元与利息2123.27元之和即4407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5%上浮50%的标准,从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车牌号为川F×××××的汽车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成都骏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元、保全费501元,合计1003元,由被告***、成都骏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