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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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修理费等共计95925.35元;向被告***支付垫付款7000元;合计102925.35元。 2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773.68元。 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为1387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567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23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