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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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427执43号 赵军: 你与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27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军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刘军工资款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元。 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XXX 特此通知。 审判员郭东红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萌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