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杜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427执43号

赵军:

你与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27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军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刘军工资款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元。

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XXX

特此通知。

审判员郭东红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萌

裁判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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