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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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427执33号

平国霞:

你与宋嘉琪、宋彬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27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嘉琪、宋彬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嘉琪、宋彬经济损失122143.09元。

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732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

特此通知。

审判员郭东红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萌

裁判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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