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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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附带民事赔偿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427执33号 平国霞: 你与宋嘉琪、宋彬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27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嘉琪、宋彬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嘉琪、宋彬经济损失122143.09元。 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732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 特此通知。 审判员郭东红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萌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