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龙法商贸有限公司
马龙晟群外加剂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马龙晟群外加剂厂与被告成都龙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成都龙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龙晟群外加剂厂预付款57600元,并以576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马龙晟群外加剂厂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马龙晟群外加剂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元,由原告马龙晟群外加剂厂负担1451元,由被告成都龙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52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成都龙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3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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