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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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恢567号 杜佳: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佳与被执行人王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杜佳与被执行人王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