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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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442号 马兵: 申请人马兵与被申请人张京涛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65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被申请人张京涛名下位于贺兰县德胜商住××区房屋的产权产籍(宁2017贺兰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保全价值40万元),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被申请人张京涛名下×××号大众牌机动车、×××号五菱牌机动车的车户(保全价值10万元),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二年;冻结被申请人张京涛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58万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6552号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