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442号

马兵:

申请人马兵与被申请人张京涛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65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被申请人张京涛名下位于贺兰县德胜商住××区房屋的产权产籍(宁2017贺兰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保全价值40万元),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被申请人张京涛名下×××号大众牌机动车、×××号五菱牌机动车的车户(保全价值10万元),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二年;冻结被申请人张京涛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58万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6552号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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