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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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914.2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5.4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8.00元,减半收取1354.00元,由原告***承担254.00元,被告***1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