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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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12254.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254.1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15.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费3079.66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