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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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2020)藏0527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3,340元,并以373,340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利息; 二、撤销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2020)藏0527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变更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2020)藏0527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的债务承担共同支付工程款373,340元的诉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13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