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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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6511.17元、利息8749.01元及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11.73%); 二、被告甘肃华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9元,由被告***、甘肃华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