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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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西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桂林平乐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3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由被告广西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