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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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987.2元,并支付利息2393.39元、费用2674.8元(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20年4月3日,之后的利息及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10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之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8元、保全费25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