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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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再25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终53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终53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76170元及利息(以176170元为基数,支付2018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负担2262元,***负担137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负担2262元,***负担137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