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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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鲁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3民初521号 原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鲁区支行。 负责人:李健,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原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鲁区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鲁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鲁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巩文军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贾邈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