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自2018年3月30日始至2019年9月29日止以38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135%支付利息(扣除已付利息987.10元)、自2018年12月1日始至2019年9月29日止以38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135%的50%支付罚息;自2019年9月30日始至清偿之日止以3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135%支付利息,并同时按年利率9.135%的50%支付罚息。

二、被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偿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2元,减半收取3831元,由被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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