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潜山恒源塑业黄铺有限公司
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潜山县恒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潜山县恒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潜山县恒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潜山县恒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2元减半收取6031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1031元,由被告潜山县恒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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