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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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剑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河北剑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期限内利息8666.68元。 二、被告***、***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河北剑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7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未按前项判决履行,原告河北剑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