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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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定白洋淀温泉城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8民初878号判决; 二、上诉人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保定白洋淀温泉城开发有限公司租金140000元及违约金(每期租金产生的违约金自每期租金应付之日起,即2017年11月1日应付70000元,2018年11月1日应付70000元,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被上诉人保定白洋淀温泉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上诉人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上诉人保定白洋淀温泉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