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70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0元的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另自2020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4.05%计算支付借款本金437000.00元的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0.00元,减半收取计659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59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