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粤盛包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粤盛包装有限公司货款831236.84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粤盛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32500元,原告杭州粤盛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依嘉萱公司向粤盛公司发送的订单(订购单号为JX-201900307-002)交付货物。

三、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7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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