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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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炎陵县湘福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炎陵县湘福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炎陵县湘福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38403.4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109‰(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衡茶吉铁路北环社区自建房501号(不动产权证号:湘(X)炎陵县不动产权第X号)、被告***抵押的坐落于衡茶吉铁路北环社区自建房成套住宅201号及车库103号(不动产权证号:湘(X)炎陵县不动产权第X号)、被告***抵押的坐落于衡茶吉铁路北环社区自建房成套住宅104号、101号车库(不动产权证号:湘(X)炎陵县不动产权第X号)和成套住宅401号(不动产权证号:湘(X)炎陵县不动产权第X号)、被告***抵押的坐落于衡茶吉铁路北环社区自建房成套住宅301号及车库102号(不动产权证号:湘(X)炎陵县不动产权第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72.82元(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缓交至执行阶段),由被告被告炎陵县湘福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并在执行阶段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