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建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第三人(被执行人)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在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84万元股权。 二、驳回原告(执行案外人)山东建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520元,由被告(申请执行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