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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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1491.86元及逾期利息(以476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以510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以3263.8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以418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以417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5000元; 被告***就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对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8元,减半收取374.9元,由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3.75元,由被告***、***负担33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