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18623.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2698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98元,由原告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14元,由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5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9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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