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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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古镇宽域灯饰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35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53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宽域灯饰门市部、***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山市古镇宽域灯饰门市部、***于履行中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