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东升镇坤宏模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坤宏模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谒诚五金加工厂支付加工款41621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4162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坤宏模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谒诚五金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诉保费436元,合计856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谒诚五金加工厂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坤宏模具厂、***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谒诚五金加工厂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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