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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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位于中山市×××××××的住宅用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中府集建()字第10080592/172532号,登记于被告***名下】的真实权利人为原告***; 二、被告中山市××××××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住宅用地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民委员会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