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邯山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邯山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98482.5元、违约金14984.82元及经济损失(经济损失以尚欠货款149848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邯郸市邯山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16元,减半收取计99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08元,由被告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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