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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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廊坊友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损害赔偿款422128.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8元,减半收取为5279元,由被告廊坊友谊民医院承担3429元,由原告***承担1850元。鉴定费13830元,由被告廊坊友谊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