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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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市铝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市铝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69,550元; 二、被告珠海市铝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69,55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铝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