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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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4,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5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欠付工程款15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98元、保全费1494元,合计359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88元,被告***负担3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