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海港区旅游开发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旅游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0.42万元;

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8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旅游开发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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