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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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的物业费6652.70元、电梯费3120元,合计9772.70元。 二、被告***以9772.7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以9772.70元为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负担54元,由原告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6元;剩余80元,退还原告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