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平物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河南佳嘉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与佳嘉公司签订的1号楼1单元3层东西 两户以及3单元4层东西两户的《房源认购协议》。 王集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 1号楼1单元3层东、西两户的拆迁补偿款合计462697.2元。 王集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 1号楼3单元4层西户的拆迁补偿款193233.6元。 王集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 1号楼3单元4层东户的拆迁补偿款192018.6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元,***负担8000元,***负担2600元,***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周信 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静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强险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