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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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梅州电力安装分公司 梅州市宁兴电力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五华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4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赔偿被上诉人***意外医疗保险金359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及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合计95900元。 三、被上诉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赔偿被上诉人***108102.92元。 四、被上诉人梅州市宁兴电力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赔偿给被上诉人***81609.89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5.58元(已由被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64.9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60.42元,由被上诉人梅州市宁兴电力光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0.19元。上述被上诉人***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在本判决生效后由一审法院退回给一审原告***。上诉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上诉人***,梅州市宁兴电力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一审法院补交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5.58元(已由上诉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64.9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60.42元,由被上诉人梅州市宁兴电力光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0.19元。上述二审上诉人多预交的诉讼费用2070.6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退回给上诉人。由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梅州市宁兴电力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本院补交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