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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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609097.27及利息25777.51元、罚息复利4904.6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8月5日,自2018年8月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继续按原合同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6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