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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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07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4365元、住院用品费74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合计34862.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700元,与其先行支付的9804.24元相互折抵后,原告***尚应返还被告***9104.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0元,由原告***负担51.50元、被告***负担300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经折抵,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将26058.11元(34862.35元-9104.24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300元)赔偿款向原告***支付、将8?804.24元(9104.24元-诉讼费300元)返还款向被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