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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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衡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启翔型材科技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长春市衡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启翔型材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 二、被告被告四平市启翔型材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长春市衡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0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春市衡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四平市启翔型材科技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原告长春市衡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