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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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240689元; 二、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15964元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21962元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2763元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计2830元,由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