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滦县金盛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滦县金盛物流有限公司239687元{[(369410-25000)-交强险2000]*70%}。 二、驳回原告滦县金盛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0.0元,由原告滦县金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38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